河南省家具协会是由河南省从事家具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河南省主要家具市场、知名家具企业均是本协会会员。本协会代表着河南省家具业的主导力量,是河南省家具行业的权威组织。协会现下设策划部、企管部、编辑部、展览部、信息中心、咨询中心。
协会宗旨
● 代表全体会员利益,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家具企业服务。
● 扩大同国际、国内同行业的业务交流。
● 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繁荣和发展大连市的家具行业,对全行业进行咨询指导协调服务
● 协会业务范围
● 开展市场调研活动,撰写调查报告,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经济技术材料诸方面的建议。
● 提供行业信息咨询服务,发布商情信息。
● 开展本行业的科学技术、质量监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参与行业重要产品认证、质量监督等。组织行规行约的制订和贯彻实施,接待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案件,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行业间的关系。
● 举办联谊会、研讨会、报告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会、新闻发布会,组织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加强国际国内业务合作。
● 承办每年一度家具展招商工作,组团到外地或出国参展。
● 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等媒体为企业服务,提供策划,树立企业形象。
● 编辑出版期刊
● 承办政府和中国家具协会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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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南省家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精神组建的,协会是由河南省家具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不分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本协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促进河南省家具行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是经省民政部门核准登记,业务主管是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本协会接受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和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在河南省郑州市纬四路十二号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搞好信息的搜集、分析、整理和发布,编辑、出版行业报纸、杂志和资料,建立网站,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四)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五)对本行业经营活动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行业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安全、行业和企业的利益。
(六)组织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定货会,积极培育规范国内的专业市场。不断提高市场的现代化管理、服务水平。
(七)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等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管理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鉴定。
(八)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积极开拓市场。
(九)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社团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 地方家具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凡承认本章程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为社团会员。
(二)凡从事家具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家具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照章交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为团体会员。
(三)凡对家具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承认本章程,经个人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为个人会员或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审批并发给会员证;
(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可向协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诊断或指导;
(五)有向协会取得从事科学技术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向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团体会员单位,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四)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五)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协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过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必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名誉职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各项决议,开展各种工作,向理事长负责。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向理事长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管理好协会的财产。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收入;
(二) 政府资助;
(三)社会及会员资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经济实体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依据国家法规设立的行业基金会的基金费用支出;
(三)协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四)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五)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
(六)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七)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八)拨付给各专业委员会的补贴;
(九)与协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财务预算,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财务决算经理事会审核。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的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河南省家具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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